110-1-3 (110.10.20)系務會議訂定
110-1-2 (110.12.15)院教評會議通過
110-1-4 (110.12.23)校教評會議核備
依據111.10.13原人字第1110003703號函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本校專案教師聘任辦法第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專案教師每年應接受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之評鑑。受評項目計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三項,總分為一百分,受評教師之分數達七十分者,通過評鑑。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教學30%-50%,研究30%-50%,服務(含輔導)20%-40%,其配分比重,得由受評教師就評鑑項目於規定範圍內選擇分配比例,惟三項分配比例總和應為100%。
第三條 有關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評鑑項目詳細計分方式如附表1。
第四條 評鑑量化資料之計分方式按到校學期數比例計算之。
第五條 未滿一學期之新進教師,評鑑項目與方式如附表2。
第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