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5.5 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11.14 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03.6.18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法規小組會議修訂
103.7.02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9次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8.14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法規小組會議修訂
103.9.10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鼓勵教師參與國際性學術活動,建立學術關係網絡以促進學術交流、提高本校國際能見度並提升研究水準,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系專任教師以本系名義出席國際性學術會議,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三條 申請補助應於會議結束二週內,備妥下列相關資料各一份送系學術發展委員會審定:
(一)本系教師出席國際性學術會議補助辦法申請書。
(二)大會正式邀請函或論文被接受之文件。
(三)會議詳細議程。
(四)校內外單位相關補助函件。
第四條 同一申請人一學年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第五條 申請補助項目如下,每次補助費用最多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元,低於壹萬以下依實際支出金額補助:
(一)國內至會議舉行地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往返飛機票款,機票票款比照科技部標準核給。
(二)註冊費。
(三)生活費比照科技部標準核給。
凡獲其他單位全額補助者,本系不予補助,獲部份補助者,本系補助前項機票款、註冊費及生活費不足額,但最多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元。
第六條 受補助之教師應於國際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依規定(檢附申請書影本、公差假單、機票票根正本、電子機票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註冊費收據正本、外幣兌換水單或報銷當天匯率證明)辦理核銷手續。
第七條 本辦法亦適用於中國大陸地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第八條 本補助辦法所需支出經費由學校提撥予本系之「研究計畫獎勵經費系所管理費」、「系實驗費結餘款」、「推廣盈餘分配款」支付。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