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華語文學報》編輯委員會章程暨編審辦法

100-1-2(101.01.18)編輯委員會會議通過
100-2-1(101.2.15)應華系系務會議通過
100-2-1(101.3.28) 編輯委員會會議修訂
100-2-5(101.5.2)應華系系務會議通過
102-1-1(102.10.07)編輯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1-1(104.12.03)編輯委員會會議通過
105-2-6(106.4.12)應華系系務會議通過

一、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為提昇學術研究,鼓勵成果發表,特成立中原華語文學報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1.學報編審方向之規劃與執行
2.學報審稿辦法及作業流程之訂定
3.學報之編輯和審查
4.學報之刊印與發行
5.其他編審有關事項

三、本學報為定期刊物,一年兩期,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出版,全年徵稿,隨到隨審。

四、本會設置諮詢委員八名及編輯委員九名。諮詢委員由主編推薦,經編輯委員會議決敦聘。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校外委員不得少於1/2,須經系務會議推舉產生。諮詢委員任期為兩年,編輯委員任期為一年。

五、本會設有主編、執行編輯。主編一名,由系主任兼任;每期執行編輯一名,由本系編輯委員輪流擔任。主編負責召開各期學報編審會議,並依據審查意見議決是否刊登;執行編輯協助主編處理編輯事務。

六、編輯委員,於每期學報出刊前,至少召開一次編輯會議,複審該期論文並決定接受稿件之篇數與順序。會議需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七、本會由主編召集會議,主編不克出席時,由編輯委員推選一人主持之。

八、本學報為學術性期刊,採雙向匿名審查制度。每篇論文由本會委請兩位校內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評審,並填寫評審意見表。

九、每位評審之審查結果可分為:「採納刊登」、「修改後刊登」、「修改後再審查」及「不採納刊登」四種。本學報論文審查處理方式如下:

處理方式第二位委員評審意見
採納刊登修改後刊登修改後再審查不採納刊登
第一位委員評審意見採納刊登刊登修改後刊登修改後再審查送第三位委員評審
修改後刊登修改後刊登修改後刊登修改後再審查送第三位委員評審
修改後再審查修改後再審查修改後再審查修改後再審查不刊登
不採納刊登送第三位委員評審送第三位委員評審不刊登不刊登

十、本辦法經中原華語文學報編輯委員會議、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