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優良導師推選辦法

   98.2.12  9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訂定
103.6.18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法規小組會議修訂
103.7.02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3.22  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3.16  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目的:為獎勵教師落實本校教育宗旨及理念,善盡導師職責,特訂本辦法。

二、資格:依據中原大學優良導師遴選獎勵辦法,擔任導師滿二年以上(受推薦之當學期導師年資不計入)之現任導師(含系主任導師、職涯導師)。

三、甄選時間:配合學務處作業時間安排於每學年下學期完成。

四、甄選方式:
(一)本系設優良導師遴選委員會,會中置委員三至五人(若前學年度當選為本系優良導師者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系務會議推選之),任期一年,由委員推舉一人擔任召集人。
(二)召開系務會議決議本系優良導師推舉人選,並將優良導師推薦表送院初審。

五、甄選參考標準:
(一)與學生經常保持接觸,瞭解關懷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二)輔導學生學習、思想、活動有具體成效者。
(三)協助學生解決困難問題,有具體事實者。
(四)擔任學校與學生溝通之橋樑,轉達學生具建設性意見並導正學生觀念,有具體事實者。
(五)對學生輔導工作有具體措施者。
(六)學生對導師反應良好者。
(七)參考導師輔導評量問卷。

六、其他:
(一)獲系推薦之導師須於一年後始得再被提名為候選人,以不連續獲獎為原則。
(二)獲院推薦之導師須於三年後始得再被提名為候選人。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