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圖書借用辦法

98-1-1(98.9.11)應華系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系圖書室各項圖書、資料及相關資源得以充分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借書相關規定
一、資格:
    1.本校教職員工憑服務證、本系學生憑學生證、駕照、健保卡……等,本校校友憑中原大學校友證。
    2.校外人士憑證件,不可外借,限內閱。
二、開放時間:比照行政人員上班時間。
三、借出圖書之冊數:
    1.應華系老師以15本為限。
    2.職員、學生及校友以5本為限。
四、借書期限:
    1.應華系老師借期為一個月。
    2.職員、學生及校友借期二個星期。
    3.可續借一次。
五、版權光碟、論文及期刊不得外借,限內閱。

第三條  還書相關規定
一、借閱圖書、資料應於規定期限內歸還,逾期者自第四日起,每日每冊(件)酌收新台幣五元之滯還金。自積欠滯還金之日起,即凍結其借書等權利,但於繳清後恢復。
二、借閱圖書若發生遺失、污損、毀壞等,應由借閱人負責賠償,請於借出時,自行檢查內件,若於歸還時發現損毀,將追究責任。
   
1.自行購買原書之同版本或新版本賠償
   
2.無法購得原版本或較新版本時,依原書定價之五倍計算現金賠償。
   
3.若原書書目紀錄上無價格可循,則按頁數以每頁精裝五元,平裝三元,外文及大陸圖書每頁十元賠償。
   
4.若原書書目紀錄上無價格及頁數可依循,則以每冊中文書一千五百元,西文書三千元賠償。
   
5.如為圖書之附件或全套書之一冊而無法購得者,賠償該單本書之原書或全套之價格,且不得要求取回殘存之圖書或全套書之殘存本。
三、遺失書籍於借期內向本系報失,並自報失次日起1週內完成賠償手續者,則僅需負賠償之責。逾期除賠償外,尚需另繳納逾其罰款。
四、借閱人於離職、退學、休學或畢業離校時,應先歸還所借圖書、資料用品,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條  其他相關事項得隨時補充之。

第五條  本辦法於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