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104-2-10(105.7.28)應華系系務會議通過
105-1-1(105.9.14)應華系實習委員會修訂
105-1-1(105.9.14)應華系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研議學生國內、外實習等事宜,依據「中原大學專業實習實施辦法」第四條,特設置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主席。本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出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召集,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工作重點如下:
一、制定「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學生實習辦法。」。
二、訂定確實有效的實習內容,並不定時檢討實習制度之改善事宜。
三、實習機構之審查。
四、訂定「校外實習合約」內容,明確訂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等規範。
五、實習學生之資格審查。
六、辦理實習行前說明會,使實習學生瞭解相關實習規定。
七、訂定實習腳蹤之格式。
八、審核學生實習時數之認可。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有會議成員過半數出席方得召開,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