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專案教師評鑑細則

110-1-3 (110.10.20)系務會議訂定
110-1-2 (110.12.15)院教評會議通過
110-1-4 (110.12.23)校教評會議核備
依據111.10.13原人字第1110003703號函修正
111-2-1(112.2.15)系務會議修訂
111-2-1(112.3.15)院教評會議通過
第111-2-2次(112.3.24)校教評會議核備

第一條 本細則依本校專案教師聘任辦法第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專案教師每年應接受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之評鑑。受評項目計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三項,總分為一百分,受評教師之分數達七十分者,通過評鑑。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教學30%-50%,研究30%-50%,服務(含輔導)20%-40%,其配分比重,得由受評教師就評鑑項目於規定範圍內選擇分配比例,惟三項分配比例總和應為100%。

第三條 有關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評鑑項目詳細計分方式如附表1。

第四條 評鑑量化資料之計分方式按到校學期數比例計算之。

第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