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辦法

96.4.19  9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訂定
105.3.22  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3.16  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凡品德優良,善盡學校規定之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具有以下條件者,得經推薦評審獎勵之:
一、於推薦時,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者。
二、教材、教法力求研究精進,具有傑出教學成果者。
三、教學態度認真並熱心輔導學生者。
四、切實遵守學校有關教學之規定者。

第三條 每學年舉辦一次,選出一名於本系系務會議上頒獎以資獎勵,並推薦參加全院特優教師之遴選。

第四條 本系設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會中置委員三至五人(若前學年度當選為本系教學特優教師者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系務會議推選之),任期一年,由委員推舉一人擔任召集人。

第五條 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委員需蒐集以下資料並進行評選。
一、教師最近三學年內之教學意見調查結果。
二、三年級以上學生意見彙整。
三、系內教師、行政人員及校友之整體意見。

第六條 獲系推薦之教師須於二年後始得再被提名為候選人。
              獲院推薦之教師須於三年後始得再被提名為候選人。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