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教師出席國際性學術會議補助辦法

99.5.5 應華系98-2-4系務會議通過
101.11.14 應華系101-1-2系務會議修訂
103.6.18 應華系102-2-1法規小組會議修訂
103.7.02 應華系102-2-9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8.14 應華系103-1-1法規小組會議修訂
103.9.10 應華系103-1-1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10.18 應華系112-1-2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鼓勵教師參與國際性學術活動,建立學術關係網絡以促進學術交流、提高本校國際能見度並提升研究水準,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系專任教師以本系名義出席國際性學術會議,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三條  申請補助應於會議結束二週內,備妥下列相關資料各一份送系學術發展委員會審定:
(一)本系教師出席國際性學術會議補助辦法申請書。
(二)大會正式邀請函或論文被接受之文件。
(三)會議詳細議程。
(四)校內外單位相關補助函件。

第四條  同一申請人一學年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第五條  申請補助項目如下,每次補助費用最多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元,低於壹萬以下依實際支出金額補助:
(一)國內至會議舉行地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往返飛機票款,機票票款比照國科會標準核給。
(二)註冊費。
(三)生活費比照國科會標準核給。
凡獲其他單位全額補助者,本系不予補助,獲部份補助者,本系補助前項機票款、註冊費及生活費不足額,但最多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元。

第六條  受補助之教師應於國際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依規定(檢附申請書影本、公差假單、機票票根正本、電子機票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註冊費收據正本、外幣兌換水單或報銷當天匯率證明)辦理核銷手續。

第七條  本辦法亦適用於中國大陸地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第八條  本補助辦法所需支出經費由當年度之經費統籌分配核支。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