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教師升等評審辦法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94.09.14)系務會議訂定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94.09.14)系教評會議通過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96.09.19)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96.11.13)院教評會核備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99.06.09)系務會議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99.06.17)院教評會核備通過
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100.9.14)系務會議修訂
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100.9.15)院教評會核備通過
一○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105.2.24)系務會議修訂
一○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105.4.27) 院教評會核備通過
一○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107.12.26)系務會議修訂
一○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108.1.15) 院教評會核備通過
一一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111.10.19)系務會議修訂
一一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111.10.26)院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教師之升等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助教升講師者,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持有教育部所頒助教證書後,任助教四年以上,協助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之著作者。
二、講師升助理教授者,須持有教育部所頒講師證書後,任講師三年以上,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之著作,其水準相當於博士論文者。
講師直接升副教授者,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持有教育部所頒講師證書後,任講師四年以上,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之著作者。
三、助理教授升副教授者,須持有教育部所頒助理教授證書後,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之著作者。
四、副教授升教授者,須持有教育部所頒副教授證書後,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教師升等之年資以在本校任教者為原則,在他校任教,經校教評會通過者,得酌予採計。
兼任教師之年資需求依第一項各款之年資規定加倍計算。
所稱專門著作指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
專門著作區分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應為申請升等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之著作。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其條件依教育部所訂定之審查基準辦理。
以教學實踐研究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其條件準用教育部所訂定有關審查基準辦理。

第三條  教師升等之評審內容包括教學、研究(創作、教學g實踐研究或產學合作)及服務與輔導。其評審標準依據「中原大學教師升等評審辦法」第四條、「中原大學人文與教育學院院級教師升等評審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辦理。

第四條  申請升等教師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二、服務證件及教育部審查合格之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資格之文件。
三、專門著作六份。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合著人證明一式六份。
四、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其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所有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五、最近五年內之教學、服務與輔導及進修等資料。

第五條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程序為:檢送升等教師之有關文件,提請本系教評會就其教學、服務與輔導及研究等方面進行評審,通過後報請院長提交人育學院院級教評會複審。

第六條  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若以學位升等者,除該學位須符合認可規定外,應依照修正分級後之副教授要求水準將博士論文及其他專門著作送審。
如逕依原升等辦法直接由系級送外審,應檢送其研究論著或成果送請校內或校外副教授(含)以上或專家一至三人審查,經評定審查達七十分(含)以上,再將其研究審查結果提請應用華語文學系系級教評會就其教學、研究(創作、教學實務或產學合作)及服務與輔導等進行評審,通過後報請院長提交人文與教育學院院級教評會複審。

第七條  本系教師升等每學年舉辦一次,接受升等申請截止日期依學校規定辦理之。

第八條  教評會應於評審後一週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評審結果如有疑義時,得依本校教師升等申請複審要點提請複審。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請人文與教育學院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