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5.3.8  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11.14  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01.12.17  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6次人育學院院教評會核備
103.2.26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03.6.10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修訂
103.10.20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人育學院院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訂定「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評審下列事項:
一、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宜。
二、升等事宜。
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確認受評鑑教師所提供之資料。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評審之事項。
評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評審。

第三條  本系教評會由本系教授、副教授五至七人組成之,但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會議主席由委員互選之。其他委員由系務會議推舉。如本系教授人數不足時,由系務會議推舉校內相關系教授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之,任期一年。若教師為申請升等者,則不得擔任委員。系主任為申請升等者,召集人由院長指定之。委員不得參與審議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案。

第四條  系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且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得決議。投票以無記名方式為之。當然委員之代理,應以具同級教師資格等級之職務代理人為之。委員無故缺席三次,取消其委員之資格。委員因故出缺時,依本辦法原規定遞補之。如自身為審議事項之當事人者應迴避之。對申請人之著作或作品專業學術能力,應尊重專業評審,不宜以不記名投票做成相反之決議。

第五條  系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一次為原則。

第六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經會議決議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七條  本系系級教師之聘任、升等評審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請人文與教育學院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