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

97-1-2(97.10.15)系務會議通過
99-1-5(99.12.22)系務會議修訂
101-1-2(101.11.14)系務會議修訂
102-1-4(102.9.9)系務會議修訂
104-1-2(104.10.6)法規小組會議修訂
104-1-2(104.11.4)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1-5(113.1.3)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中原大學學則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條訂定「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選定指導教授相關事宜:

一、本碩士班學生修業至第一學期結束前,須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填具「碩士班選任指導教授同意書」,經簽章後送交系辦公室備查。

二、若未於前項指定期限內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及繳交「碩士班選任指導教授同意書」者,應提出書面理由,送交系務會議協調安排論文指導教授;未提出書面理由者,逕送系務會議協調安排論文指導教授。

三、已選定指導教授之碩士生,如未依指導教授之指導進行研究及修課者,則其指導教授可拒絕再指導該碩士生,由指導教授填具「碩士班更換/增列共同指導教授同意書」,送交系辦公室備查。

四、碩士生之指導教授應為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如因研究領域需求,得填具「碩士班選擇系所外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本系系務會議同意後,另擇校內、外專家學者共同指導。

五、已選定指導教授之碩士生,如欲更換/增列共同指導教授時,應填具「碩士班更換/增列共同指導教授同意書」,經原任及新任/共同指導教授同意後,送交系務會議備查,且更換/增列共同指導教授以1次為限。原指導教授得要求收回原指導題目及指導過程,曾交予學生之個人擁有智慧財產權相關文獻與資料,學生不得異議。

六、因研究領域變更,已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之碩士生,如欲更換/增列共同指導教授時,除依前項行政程序更換指導教授,且須重提論文計畫書口試。

七、本系教師至多每屆指導3位學生。

第三條 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須以中文撰寫。

第四條 本系學生論文題目應為中國文學與文化、應用語言學、多媒體輔助教學等與華語文教學相關之題目。

第五條 本系碩士論文考試,分為論文計畫書口試及論文口試。唯論文計畫書口試與論文口試至少須間隔一學期。

第六條 本系碩士生,須先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且論文符合本校規定之論文撰寫格式,方可申請參加論文口試。

第七條 論文計畫書相關事宜:

一、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一)研究探討之問題、(二)相關文獻、(三)研究方向與步驟、(四)預期結果、(五)研究之貢獻、(六)可能遇到的問題與擬解決的方法及(七)參考文獻。

二、計畫書口試於每學期結束前舉行。

三、口試時,計畫書報告時間為十五至二十分鐘。

四、口試委員: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另邀請兩位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參加。

五、計畫書之評定方式為:通過、修正後通過、不通過三種。

六、學生應於論文計畫書審查申請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繳交論文題目及摘要經本系研究生論文審查會議通過論文之專業符合審查。
(二)繳交審查委員推薦名單經本系學術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邀請擔任口試委員。

七、碩士生於論文符合專業檢核審查通過後,最遲於口試前兩週繳交論文計畫書審查申請表,並於審查通過後繳交一份論文計畫書至系辦公室留存。

第八條 論文口試之相關事宜依照「中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作業規章」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於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由系主任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