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評鑑指導委員會設置準則

100-2-3(101.03.21)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系依據教育部大學教育評鑑計畫並配合大學法有關大學評鑑之規定及系所評鑑,以期自我改善辦學績效,提昇整體教育品質,達成全人教育理念之目標,成立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五名,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主席。

第三條  本會之工作重點如下:
一、選擇本系各評鑑工作小組召集人。
二、成立本系各評鑑工作小組。
三、設計蒐集評鑑資料之對象與方法。
四、規劃自我評鑑進行之時程。
五、針對本系評鑑工作小組自我評鑑報告進行討論與整合。

第四條  本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決議。

第五條  本準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